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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我部拟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本示范章程,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4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 行)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    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    月    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

  第三条 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    年    月    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    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总额为    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    元。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

  第七条 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    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 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

  (四)                     ;

     ……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五)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    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    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    项至第    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十八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十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    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 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    名〕。【注:成员少于五十人的,可以只设执行监事一名】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社财务情况;

  (四)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二十八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二十九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

  (二)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泄露本社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员合法权益的,任何成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 本社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本社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二)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

  (四)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

  (五)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六)                            。

  三十三 本社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本社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

  三十四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五条 本社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

  三十六条 本社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十七条 本社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份额    份,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设置股份    股,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股金总额    元,每股金额    元。其中:成员股    股,股金总额    元〔集体股    股,股金总额    元〕。

  成员股包括以下类型:

  (一)人口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二)劳龄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三)扶贫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四)敬老股,共计    股,股金总额    元;

  (五)......〕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章程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社成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份额(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    ;由本社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回的份额(股份)用于减少总份额(股份)〔追加到集体股中〕。

  第四十 本社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可分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第四十 本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四十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

  四十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    年    月    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十九 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 本章程后附成员名册、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