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魏都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15639890271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魏都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魏都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魏政办 [2017] 80号

各涉农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部门:

区农业和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工商分局制定的《魏都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10月20日

 

 

魏都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

细则

区农业和水务局   区国土资源分局  区工商分局  2017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50号)和《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委农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豫农经管〔2016〕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涉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界限。

(一)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鼓励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鼓励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通过发展订单农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不仅挤占农民的发展空间,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不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明确上限控制,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制度。

(三)禁止工商资本损害农民权益、搞非农建设和影响耕地保护。严禁工商资本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整社区整组流转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二章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

第四条  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上限控制制度,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承包地租赁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时间。结合我区实际,综合考虑我区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全区范围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不得超过1500亩。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实施细则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第五条  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以区政府、办事处为主,建立由农业和水利、国土资源、工商、法制办、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林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

(一)审查审核主要内容。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农地用途、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在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启动审查审核,两个月内完成审查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查审核意见。

(二)审查审核结果应用。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扶持政策;不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扶持政策;与国家法律政策和省级、市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要限制或禁止。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要按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的多少,以办事处、区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一)备案标准。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面积500亩以下的由办事处备案;租赁面积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在办事处备案后,由办事处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租赁面积超过1000亩(含)以上的,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0亩(含)以上的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备案应包括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租赁农地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备案方式为电子、纸质双备案制度。对租赁农地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社区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

(三)备案要求。各涉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情况调查,摸清目前状况,补充备案。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备案事项。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有关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

(四)备案程序。由企业(组织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营者身份复印件相关资质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土地流转合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按照分级备案的原则,达到租赁面积500亩以上的由所在地办事处出具对该土地流转项目审查的意见函一并提交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此类推,达到哪一级备案标准的均应出具该级以下直至办事处的各级对该土地流转项目审查的意见函一并上报。

第三章  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机制

第七条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各涉农办事处可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能,积极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事项。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

第八条  严格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凡是整社区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第九条  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各涉农办事处负责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

第十条  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先付租金、后用地。由流入方另外一次性缴纳土地流转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存入财政专户,封闭运行,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所缴风险保障金及时予以退还。区农业和水务局要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积极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章   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区农业和水务局要指导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第十二条  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要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要定期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租赁农地的合同执行等情况。  

第十三条  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工程规划区域内从事非粮食生产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要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一)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的“农转非”情况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抓好贯彻落实。各涉农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区定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

第十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涉农办事处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更好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