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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三国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魏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魏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 、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风景名胜区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0.《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1.《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2.《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 、禁养区范围

(一)魏都区城区及所辖办事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三 、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已存在的畜禽散养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